索引號: | GSD011101002-2020-004 | 文號: | |
發布機構: | 公開日期: | 2020-08-04 | |
信息有效性: | 主題分類: |
甘肅省稅收保障辦法
發布日期:2020-08-04 來源: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
第142號
《甘肅省稅收保障辦法》已经2018年2月22日十三届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唐仁健
2018年3月6日
甘肅省稅收保障辦法
第一條 爲了加強稅收保障工作,維護稅收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稅務機關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開展稅收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遵照其執行。
稅收保障是指爲保障稅收及時、足額收繳入庫所采取的預測、信息交換(共享)、協助、服務、監督等措施的總稱。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的組織協調工作,稅務機關具體負責稅收保障工作。
發展改革、科技、工業信息、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環保、國土、建設、交通、文化、工商等有關部門和海關等中央在甘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煙草、電力、金融等單位或者機構,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調整産業結構,優化營商環境,培植稅源,保障稅收增長與經濟發展相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各類市場主體在本省設立法人企業。
第五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收返还、预征、缓征等决定,不得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政策引用税收规定的,应当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并征求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的意见。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征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稅收收入征收情況、增減變化因素和收入預測情況,爲財政部門編制稅收收入預算和加強財政預算管理提供依據。
第七條 省財政部門、稅務機關依托政府政務服務網建立全省統一的涉稅信息交換平台,實現全省涉稅信息的交換和共享。
第八條 涉稅信息實行目錄管理。
涉稅信息目錄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稅務機關制定,並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適時調整。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涉稅信息目錄,及時、准確、完整地提供相關信息。
第九條 下列信息屬于涉稅信息:
(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個體工商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等信息;
(二)企業股權變更、境內企業對境外投資等登記、備案信息;
(三)土地權屬登記,建設用地的批准、出讓、轉讓等信息;
(四)新建商品住房交易、存量房交易、房屋登記、房屋征收補償等信息;
(五)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外來建築施工企業備案、建設工程竣工等信息;
(六)專利權、著作權的登記、備案等信息;
(七)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信息;
(八)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名單、經認定登記的委托外部研究開發合同等信息;
(九)殘疾人辦證及其就業等信息;
(十)機動車注冊登記及營運等信息;
(十一)林權、文化權益、知識産權、金融資産、礦業權等交易信息;
(十二)礦山、地下熱水、礦泉水等礦産資源開采信息;
(十三)營業性演出、彩票銷售、公益捐贈等信息;
(十四)其他涉稅信息。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經濟社會管理需要,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稅收數據、信息。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履行稅務檢查等職責需要依法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納稅有關的情況時,有關單位應當積極協助配合,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涉稅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保密。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對取得的涉稅信息不得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第十三條 産權登記機關在稅務機關依法查封不動産需要其協助執行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執行等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産權登記機關在稅務機關依法委托拍賣納稅人以及其他涉稅人員的不動産時,應當依法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銀行等金融機構在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立的賬戶及存款查詢、凍結、扣繳稅款或者對稅收違法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依法查詢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審計、財政部門應當將發現的涉稅問題書面告知同級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反饋有關查處情況。
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稅收違法行爲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法律、法規宣傳,普及納稅知識,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咨詢和辦稅輔導服務。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規範涉稅專業服務,維護國家稅收利益,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稅收政策、辦稅程序、服務規範、減免退稅、權利救濟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和監督權。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共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合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推進稅收社會共治。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納稅人投訴和信訪處理機制,及時處理涉稅投訴、舉報,並爲檢舉、投訴人保密。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情況實施審計監督。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稅務機關組織稅收收入情況實施財政監督。
第二十一條 財政、稅務部門應當及時彙總涉稅信息提供和分析利用情況,爲政府加強稅收保障工作提供依據。
第二十二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照職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及時、准確提供涉稅信息,造成稅收損失的;
(二)未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
(三)不履行保密義務的;
(四)違規使用涉稅信息的。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爲,造成稅收流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爲,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